迎春丽家管理规约

2017-07-04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丽家

管理规约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 吴江经济开发区迎春丽家小区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五)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安全及冷凝水的处理;

(不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不封闭共用阳台、平台;不更改护栏的颜色、材料、增加门扇等;建筑设计时或综合改造后,未预设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及配套输水管道的,不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六)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的8:00-1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从晚上 18:00    到早上的 8:00     ,应当撤离施工现场;

(八)                                          

(九)                                            

第四条  (电梯使用规定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车辆的行驶和停放)

本业主同意遵守由业主委员会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意见后确定的管理办法。以保持住宅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有序。

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六条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使用物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用途,不利于消除安全隐患和构建和谐居住区;

(二)将一套住房出租给非同一家庭人员居住,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以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纠纷的产生,保证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 在公共区域放养动物 ;        

(十二)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区域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业主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 (危及公共利益时的紧急维修)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公共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或分配。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0 元以上 5万  元以下;

(二)                                    

(三)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实施;

2、以批评、规劝、公示、 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第十四条(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的义务)

各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承租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责令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措施、赔偿损失 ;

(三)  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责令业主承担100元至2000元违约金,业主应当遵守并履行,违约金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

(四)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示通告;

(五)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并拒绝改正,又不支付违约金的业主除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责任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在公共收益分配时予以扣减违约金数额,也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的效力)

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的修改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约的生效日期)

本管理规约由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丽家 业主(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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