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丽家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1 总 则
**条 (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2017 年 7 月 23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 2017 年 7 月 23 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丽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清阳路351号迎春丽家7幢2楼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 樟华路 南: 宇阳五金电子
西: 亨通路 北: 清阳路
三、物业类型: 住宅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46386.42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120030.73 平方米,其中住宅 120030.73 平方米,计 1127 套,非住宅 0 平方米,计 0 套。
第2 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九)、(十一)、(十二)项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三)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二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小区共推选32名业主代表,分别为1#楼3名、2#楼2名、3#楼2名、4#楼3名、5#楼4名、6#楼2名、7#楼4名、8#楼4名、9#楼4名、10#楼4名,业主代表由各楼栋业主推选产生,获得所在楼幢过半数业主推荐的业主即取得业主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又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其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业主代表的代表资格自所代表业主罢免、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提出辞呈、不再是本小区业主之日起终止。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上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业主代表进行投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意见视为其所代表的楼幢全体业主的意见。但所代表楼幢过半数业主意见与业主代表投票意见不一致的,以过半数业主的意见为准。
**业主(代表)大会上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大会会议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大会会议。
第九条 (大会表决形式)
大会采用以下第 (一)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大会确定的会议场所设投票箱,由业主代表将表决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
会议公告、表决意见单、选票、会议决定等可采用下述送达方式:在物业范围内张贴公告、直接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短信通知、报纸公告。采用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召开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 一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十名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第十一条 (召开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的大会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以套为单位,每套一票,按下列第(一)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 。
业主在大会会议上投票权,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确认,房屋已交付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交房记录及购房合同记载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1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大会会议的限制)
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六个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3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十)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大会决定;
(十一)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大会决定;
(十二)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大会决定;
(十三)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大会决定;
(十四)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大会决定;
(十五)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决定及追究违约责任等;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七)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八)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立秘书一职,秘书人选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志愿者中选任。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20 %的,应当在 三个 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500 元/月;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共计费用 / 元/月,具体支付如下:
(1) 通讯费 ,费用 100元/月 ;
(2) 交通费 ,费用 100元/月 ;
(3) 误工费 ,费用 100/天(根据误工情况据实确定) 。
业主代表因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产生误工的补助标准参照业委会委员执行。
(四)业主委员会秘书补助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秘书工作情况在1000-1500元/月范围内确定。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经费收支账目每 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4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