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在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
继子女的继承权:
1、继子女与生子女虽然都是父母子女关系,但生子女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然身份关系,除送养外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断绝;而继子女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拟制形成,既然是拟制形成自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条件,既可以形成也就可以断绝。
2、继子女取得继父母遗产继承权首先要符合“形成抚养关系”这一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关系都当然认为继子女就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不仅仅指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应当还包括对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抚养的继子女,所以能够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既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还包括已成年但需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继子女。
3、一起共同生活的继子女是否当然形成抚养关系?不尽然。现今有部分夫妻在结婚时或婚姻期间会签订夫妻协议,这类协议在法律上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被允许的,那么如果夫妻协议中明确约定继子女由亲生父母一方抚养,在此情况下及时一起共同生活也不形成抚养关系,自然也就不形成继承关系。
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在继父母遗产继承权上是相同的,法律上并没有进行区分而厚此薄彼。
5、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之后仍然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6、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区别,代位继承对于生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是没有辈数限制的,而继子女的代为是有限制的,**于继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生子女一代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的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